《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11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包括总则,规划、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草案细化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增强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拟将河南省实践中建设用地比对管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等经验做法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责任体系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晰、责任边界不明确等问题,条例草案建立了政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实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强化了基层土壤污染防治责任,规定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条例草案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并对污染责任人范围、责任形式等作出了细化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情形,条例草案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土壤修复。同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使无主污染土壤能够得到治理修复。
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对农田土壤资源实行预防和保护尤为重要。条例草案规定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监管。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对于重污染行业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草案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用最严格的问责来保障打好净土保卫战。如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有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实施修复等行为,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