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控在先 治理跟进
谈及我国土壤污染现状,首先映入公众脑海的一定是诸如“砷毒”“血铅”“镉米”等事件的频发,而当这些公众事件一件件暴露于舆论的目光之下,我国土壤污染岌岌可危的现状也一并大白于天下。
然而,真正让公众和社会舆论感到担忧的是,对于类似的土壤污染,我国能够采取的应对措施仍旧停留于对污染事件曝光之后的疲于应对。至于前期的预防、管控乃至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至今仍无法可依,更不用说相关治理技术的缺位。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样事关当前国家对美丽中国建设的要求贯彻。因此,保护好土壤环境已经被决策层纳入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应该说,2016年对于我国土壤保护而言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2016年5月,被视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正式印发。“土十条”的出台,于我国岌岌可危的土壤污染现状而言,堪称一场迟来的“及时雨”。毕竟,伴随我国工业化以及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历程,土壤污染作为经济发展的“衍生品”,已经成为我们取得经济成果的巨大代价甚至是“牺牲品”。
当然,这与我国此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不无关系。专注于发展经济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正是我国经济发展历史的一个真实写照。随着近年来环保意识的提升,尤其是国家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要求以后,让事关环境保护的各个细分领域都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而不同于大气、水等易被察觉的污染变化,土壤污染本身具有长期性、积累性和隐蔽性,本身并不容易被发现,而前述诸如“血铅””砷毒”等,也都是重金属物质在土壤中多年积累后,对人体健康产生的不利后果。
不能否认的是,尽管至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仍然处于空缺状态,但“土十条”的到来意味着我国已经开始对土壤污染宣战,而手段和措施则被明确列入到“土十条”的各项要求中。值得重申的是,相关要求上升为法律只是时间问题。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释放一个强烈信号,即无论地方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都有必要认清,土壤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国策不可动摇,任何不顾及土壤环境而采取以牺牲土壤环境为代价换取利益的行为,在当前乃至今后都将是舆论、政策乃至法律所不允许的。
而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顾名思义,意在体现防治并重,是对土壤环境采取保护的政策初衷。在“防”方面,应该通过完善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强化监管、严厉处罚等先期引导手段,倒逼排污者选择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即所谓“防控”结合应被摆在优先位置;在“治”方面,则应该积极探索重金属治理措施和技术,并尽快实现应用。
实际上,这样的防治理念在“土十条”中也有所体现。“土十条”指出,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对污染问题的治理逻辑,土壤污染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特征决定了土壤治理难以速成,它是功在当代、利在长远的事业。因此,确保土壤污染存量不增加、保护好既有土壤不被污染侵蚀是首要任务。随后,要尽快通过法律明确科学技术路线选择,对存量污染土地展开治理修复。
对于防控,除了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之外,还必须确保严厉执法,同时通过科学公开的监测手段让土壤现状受到舆论监督。比如,环保部已经明确,在“土十条”印发之后,启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并确立了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实行分级分类管控的原则。还提出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显然,这些都有益于对土壤环境实施有效、科学防控,杜绝污染面扩大。
对于治理,实际上,国家已经明确将实施土壤修复工程,即国家将在典型地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环保部此前也提出,将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诚然,如果能够切实推进我国土壤环境保护践行“防控在先、治理跟进”的实施路径,同时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加快推进,并形成依法行事的格局,扭转当前我国日益恶化的土壤污染形势,亦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