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污染地块土壤是否要做危废鉴别
由于土壤具有资源属性与固体废物有本质不同,制定《危废鉴别技术标准》多是固废行业从业人员,而场地修复从业人员又对固体废物不是很熟悉,因此导致对于“重污染土壤做危废鉴别”和“采用异位修复涉及土壤外运”是否做危废鉴定备受争议并受到广泛关注。
污染地块土壤是否做危废鉴别的争议由来已久。2007年,部分地区地方政策较为严格,规定“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土壤按照危险废物管理”,2008版《危险废物名录》(代码900-043-49)中规定“突发性污染事故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 作为危废管理,长期以来都是按照本名录中“只有对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污染土壤做危废鉴定,其他都是按照其资源属性就是土壤”进行规定。2016版《危险废物名录》删除了本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土壤开展危废鉴别的政策原因是以下三条规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3提出“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6.1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有关规定“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这两条一是界定了土壤和固废,二是鼓励原位修复、鼓励保持土壤资源属性的修复技术,限制异位修复。史上最严格的新《固废法》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将受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重污染土壤具有危废特性,污染土壤异地修复、排放需求,危废鉴别的时间和成本问题,造成了土壤危险废物鉴别问题成为了土壤修复行业的问题。
建议:
一、构建污染地块壤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
1、在鉴别对象、采样数量、判断方法等方面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要求;
2、充分利用地块污染调查、修复效果评估的数据,在地块污染调查中考虑与后续可能的固废、危废鉴别对接;
3、建议对危险废物毒性鉴别标准进行适时修订,修订补充指标(BaP、 新POPs) 、等效检测方法。
二、加强对于具有危废特性的重污染土壤的监管
1、具有危废特性的重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清挖处理的次污染风险均较大;
2、加强对于此类土壤治理修复的监管,无论是否异地治理;
3、针对固化稳定化提出土壤处置或资源化去向要求和长期监测要求;
4、对热脱附等技术的提出运行参数、三废排放监管的要求。